
人民网北京8月6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时间效力规定》共13条,严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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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再审案件不适用法典规定。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的规定,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维护法秩序统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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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配资投资常识,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行集中清理。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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